為進一步貫徹《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千員帶萬社”行動通知》(農辦發〔2023〕4號)要求,落實《農業農村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工作規程》以及《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管理細則>的通知》(渝農規〔2022〕12號),加快全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工作進度,決定面向社會公開選聘一批市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選聘原則和要求
(一)選聘原則。以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范發展和質量提升為主要任務;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引導不強迫、支持不包辦、服務不干預”的原則;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擇優原則,突出政治過硬、作風過硬、技術過硬、實績過硬的標準。
(二)選聘要求
1.政治立場堅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專業素質過硬。能夠準確理解和宣傳農業農村政策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設立運行規則,具備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理論知識、專業能力和實踐經驗。在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具備扎實的專業技術才能:財務會計類、市場營銷類、質量標準類、綠色發展類、信貸保險類。
3.實踐經驗豐富。在財務會計、市場營銷、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品牌建設、休閑農業、農業綠色發展以及金融保險等相關領域工作3年以上。
4.身體狀況良好。能勝任一線工作,原則上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下,特殊情況下,可以放寬至65歲(含)。
5.遵紀守法履職。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品行端正、作風優良,沒有嚴重違法違規和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行為。
獲得科研推廣成果、勞動技能競賽獎項、工作成效認定等人員優先考慮推薦。
二、選聘程序
(一)符合崗位的同志按照崗位要求,結合自身意愿,由個人申請相應崗位或由本人所在單位推薦參評;
(二)聘用單位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三)聘用單位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提出擬聘人員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四)經公示無異議,聘用單位向受聘人員公布聘用結果,并頒發聘用證書;
(五)輔導員任期一般為三年。
三、聘用期間的考核
每年年底,聘用單位將組織力量對輔導員進行績效評價,綜合考慮服務主體數量、服務對象質量提升及主體滿意度等方面確定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衡量輔導員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輔導員聘任、評優評先和動態管理的重要參考。
四、其他事項
申請人(或單位)應在6月20日(星期二)前,將加蓋單位公章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信息表》電子件(附件1)發至郵箱:cqhj2007@126.com。
聯系人:趙善碩,89133991,蒲坤明,89133843。
附件:
1.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信息表
2.《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管理細則>的通知》(渝農規〔2022〕12號)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3年6月5日
附件1: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信息表
姓名 | 身份證號 | ||||
工作單位 | 職務職稱 | 學歷 | |||
政治面貌 | 專業類型 | 手機 |
推薦單位(加蓋公章):聯系電話:
注意:“專業類型”主要有五大類:財務會計類、市場營銷類、質量標準類、綠色發展類、信貸保險類。如以上均不屬于,請按照實際填寫。
附件2: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委,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萬盛經開區農林局:
為保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規范履行職責,促進各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更好地指導監督、激勵約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服務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工作規程〉的通知》要求,我們制定了《重慶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落實。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管理細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及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工作規程〉的通知》等要求,做好全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服務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全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的遴選、培養和管理等工作。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管理工作,以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范發展和質量提升為主要任務,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引導不強迫、支持不包辦、服務不干預”原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以下簡稱輔導員),是指區縣級及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指定或者聘任,面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組織建設、規范運營、財務會計、市場營銷、綠色發展、技術支持等輔導服務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輔導員遴選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突出政治過硬、作風過硬、技術過硬、實績過硬的標準;能夠準確理解和宣傳農業農村政策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設立運行規則,具備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理論知識、專業能力和實踐經驗。
第五條市農業農村委建立全市輔導員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區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上報輔導員名單,將輔導員的基本信息、業務專長、產業領域、績效評價記錄等上報至全市輔導員名錄庫。
第六條輔導員遴選工作由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統一組織,每三年開展一次。
第七條輔導員遴選范圍,應以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隊伍為基礎,同時,要利用社會資源,拓展輔導員選聘渠道,豐富輔導服務內容,增強輔導服務的靶向性和實效性。
第八條輔導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專業素質過硬。能夠準確理解和宣傳農業農村政策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設立運行規則,具備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理論知識、專業能力和實踐經驗。在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具備扎實的專業技術才能:財務會計類、市場營銷類、質量標準類、綠色發展類、信貸保險類。
(三)實踐經驗豐富。在財務會計、市場營銷、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品牌建設、休閑農業、農業綠色發展以及金融保險等相關領域工作3年以上。
(四)身體狀況良好。能勝任一線工作,原則上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下,特殊情況可以放寬至65歲(含)。
(五)遵紀守法履職。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品行端正、作風優良,沒有嚴重違法違規和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行為。
獲得科研推廣成果、勞動技能競賽獎項、工作成效認定等人員優先考慮推薦。
第九條輔導員可以從下列人員中選聘:
(一)農業農村等部門從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和業務指導工作的人員;
(二)優秀農民合作社帶頭人、家庭農場主、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三)農業鄉土專家、種養能手、農技員;
(四)從事農業農村研究的專家和學者;
(五)能夠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服務的社團組織工作人員和志愿者等其他人員。
第十條區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的培養,統一收錄輔導員信息。輔導員一屆任期一般為三年。
第十一條設置輔導員時應充分考慮專業構成情況。財務會計類、市場營銷類、質量標準類、綠色發展類、信貸保險類等五個大類輔導員占比應基本平衡。
各區縣應根據經營主體數量、產業結構、地域分布等因素,合理確定輔導員數量。每個區縣應確保區縣級至少有十名輔導員,每個涉農鄉鎮至少有一名輔導員。應建立輔導員定向聯系制度,原則上應實現轄區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全覆蓋。
第十二條區縣輔導員的遴選工作按如下程序開展:
(一)工作部署。區縣農業農村部門制定工作方案,部署輔導員遴選工作。
(二)組織推薦。鄉(鎮)組織村級和有關方面推薦,廣泛征求意見,產生輔導員推薦人選,匯總上報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三)區縣聘請。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擇優產生本區縣輔導員推薦人選,經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確定本區縣輔導員人選,頒發聘用證書,并將輔導員信息上報送市農業農村委。
第十三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可以專職或者兼職開展輔導服務工作,區縣應根據實際,指導輔導員按照聘任崗位要求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輔導員應重點圍繞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范發展、質量提升提供一種或者多種服務,主要有十個方面:
(一)宣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注冊登記、年報公示、合并分立、歇業備案等業務輔導和咨詢服務;
(二)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合理確定經營服務規模,科學規劃年度任務和中長期發展目標;
(三)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強規范建設,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完善民主管理、財務會計、收益分配等內部管理制度;
(四)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用現代化管理工具,開展財務會計核算、生產銷售等電算化管理,提高經營效能;
(五)指導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依法自愿加強聯合合作,促進融合發展;
(六)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行標準化生產,規范生產記錄檔案,落實農產品產地編碼制度和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檢驗檢測制度,申報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志等認證認定;
(七)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注冊商標,開展品牌化經營,組織推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加產品(服務)展示展銷宣傳活動,拓展網上銷售渠道;
(八)指導農民合作社根據發展需要,采取出資新設、收購或者入股等形式辦公司,延長產業鏈條;
(九)指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利用生產經營數據形成融資增信,利用農業保單實現貸款擔保,幫助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貸款可得率。
(十)總結宣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
第十五條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督促指導輔導員采取定期走訪、上門指導、結對幫扶等方式開展輔導服務工作。輔導員每季度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上門指導服務不得少于三次,并形成輔導服務工作記錄。
第十六條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崗位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根據工作職責要求,對輔導員進行分類分級培訓;對當年新聘任的輔導員,應當進行任前培訓;對全體輔導員應當進行提高工作能力、更新業務知識的在任培訓。
第十七條區縣農業農村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輔導員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籌備組建、注冊登記、民主管理、生產技術、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等提供免費指導。鼓勵區縣創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服務中心,發揮其在政策咨詢、運營指導、財稅代理等方面的優勢。
第十八條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績效評價制度,量化評價指標和標準,對輔導員服務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綜合衡量評價,規范和加強輔導員績效管理,建立健全輔導員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九條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數量指標:輔導員聯系服務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數量,聯系溝通頻次等;
(二)質量指標:輔導員聯系服務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相關制度建設、機制創新、主體競爭力提升等方面的效果;
(三)滿意度指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輔導員工作的評價、輔導員與農業農村部門的配合程度、政策宣傳和信息報送等情況。
第二十條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輔導員全年輔導服務工作情況進行評價,原則上一年開展一次。
第二十一條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動態管理機制,跟蹤了解輔導員個人履職情況,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補充選聘輔導員,及時更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名錄庫。
對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而在聘期屆滿不再續聘的,調出輔導員名錄庫。輔導員因年齡、健康、轉從事其他行業等原因,可以自行提出終止聘用。
第二十二條輔導員任期結束后,區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輔導員履職情況總結,并進行綜合評價,符合條件的可繼續聘用。
第二十三條區縣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補助、獎勵制度,組織開展輔導員評優評先活動。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主體認可度高的輔導員予以表揚或者獎勵。鼓勵區縣財政為輔導員制度建設提供經費支持。
第二十四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利益、違反職業道德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行使職權;
(三)利用職權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非法索取財物;
(四)假借輔導服務之名,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玩忽職守,不履行工作職責;
(六)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輔導服務對象的商業秘密;
(七)從事損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八)違反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聘任部門解除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聘任,從輔導員名錄庫中予以移除。
第二十六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定期總結輔導員培養使用情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和平臺,廣泛開展輔導員的宣傳推介,大力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由市農業農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